在福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觉得“判得不公”,实体上对不对有时要等专业判断;但程序有没有问题,当事人自己就能初步核对。程序违法,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里最常被支持撤销的理由之一。下面把行政处罚最常见的几类程序漏洞讲清楚。
一、该告知的没告知(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连“你要被罚什么、为什么罚”都没说,处罚决定的基础就站不住。
二、陈述、申辩权被无视(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且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三、该听证没听证(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以及其他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第六十四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时间地点;听证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可亲自参加或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四、没听意见就出处罚(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告知并听取陈述、申辩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的除外)。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送达。
五、事实不清就罚(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六、处罚无效的情形(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这类情形的后果比“可撤销”更彻底。
七、这些漏洞怎么变成救济抓手
发现上述任一项,可自知道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依法应先申请复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复议前置)。复议管辖上,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工作部门的处罚不服,原则上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第二十四条)。征地拆迁、城市更新中常见的“以罚代征”“程序缺项”,同样按这套规则核。
八、我们的立场与办理方式
我们只代理被处罚人等原告、申请人一方,不代理行政机关。
福建权诉律师事务所由主任叶林律师亲办;叶林律师2010年起执业,主要办理行政诉讼案件,为福建省律师协会认定的行政法专业律师,受聘为福建省司法厅备案审查专家库专家,经办过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与申诉、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以及国务院裁决等程序。
常见问题
处罚决定书上没写“你有权陈述申辩听证”,有效吗?
依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作出处罚前必须告知拟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陈述、申辩、听证权。未告知的,依第六十一条不得作出处罚(当事人明确放弃除外);已作出的,可主张程序违法请求撤销。
听证一定要本人到场吗?
不必。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亲自参加,也可委托一至二人代理;要求听证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机关应在听证七日前通知时间地点,并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行政机关说“你申辩也没用”,能加重罚款吗?
不能。第四十五条明确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处罚是当场开的,我该先复议还是直接起诉?
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依法属于复议前置情形,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对复议决定不服再起诉。
在福建,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覺得“判得不公”,實體上對不對有時要等專業判斷;但程序有沒有問題,當事人自己就能初步核對。程序違法,是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裏最常被支持撤銷的理由之一。下面把行政處罰最常見的幾類程序漏洞講清楚。
一、該告知的沒告知(第四十四條)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連“你要被罰什麼、為什麼罰”都沒說,處罰決定的基礎就站不住。
二、陳述、申辯權被無視(第四十五條)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且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處罰。
三、該聽證沒聽證(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三條:行政機關擬作出較大數額罰款、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以及其他較重行政處罰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第六十四條: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五日內提出;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通知時間地點;聽證由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可親自參加或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四、沒聽意見就出處罰(第六十一條)
第六十一條: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告知並聽取陳述、申辯的,不得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明確放棄的除外)。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送達。
五、事實不清就罰(第四十條)
第四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六、處罰無效的情形(第三十八條)
第三十八條:行政處罰沒有依據或者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行政處罰無效;違反法定程序構成重大且明顯違法的,行政處罰無效。這類情形的後果比“可撤銷”更徹底。
七、這些漏洞怎麼變成救濟抓手
發現上述任一項,可自知道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行政複議、六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依法應先申請複議(《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複議前置)。複議管轄上,對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工作部門的處罰不服,原則上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複議(第二十四條)。徵地拆遷、城市更新中常見的“以罰代徵”“程序缺項”,同樣按這套規則核。
八、我們的立場與辦理方式
我們只代理被處罰人等原告、申請人一方,不代理行政機關。
福建權訴律師事務所由主任葉林律師親辦;葉林律師2010年起執業,主要辦理行政訴訟案件,為福建省律師協會認定的行政法專業律師,受聘為福建省司法廳備案審查專家庫專家,經辦過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與申訴、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複議、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訴訟,以及國務院裁決等程序。
常見問題
處罰決定書上沒寫“你有權陳述申辯聽證”,有效嗎?
依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作出處罰前必須告知擬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並告知陳述、申辯、聽證權。未告知的,依第六十一條不得作出處罰(當事人明確放棄除外);已作出的,可主張程序違法請求撤銷。
聽證一定要本人到場嗎?
不必。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親自參加,也可委託一至二人代理;要求聽證應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五日內提出,機關應在聽證七日前通知時間地點,並由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
行政機關說“你申辯也沒用”,能加重罰款嗎?
不能。第四十五條明確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處罰;提出的事實理由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處罰是當場開的,我該先複議還是直接起訴?
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依法屬於複議前置情形,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對複議決定不服再起訴。
本文所述为行政诉讼、征地拆迁等领域的一般性法律程序与适用介绍,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的处理方式、起诉期限与证据要求须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请勿仅凭本文自行处理。
閱讀提示本文所述為行政訴訟、徵地拆遷等領域的一般性法律程序與適用介紹,不構成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個案的處理方式、起訴期限與證據要求須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判斷,請勿僅憑本文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