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要同时看清两件事:一是「现在还能不能改变处罚结果」,二是「如果不履行会有什么后果」。前者对应陈述申辩、听证与后续救济,后者对应履行期限与强制执行。两者的时间窗并不一致,很多损失就出在这个错位上。
在福建,无论是市场监管、生态环境部门作出的罚款,还是征地拆迁中伴生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建认定,都按同一套规则处理——这套规则属于行政诉讼(民告官)体系的组成部分。
陈述申辩与听证是两层权利,时点也不同
先理清时点。告知义务、陈述申辩权、听证权,都发生在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复议与诉讼,发生在决定送达之后。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且不得因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第六十二条则把告知与听取申辩定为决定的前置条件:未依法告知拟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陈述、申辩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的除外。
这三条连起来看,结论很清楚:放弃陈述申辩与听证,等于放弃了在机关内部影响结果的机会,之后只能在复议、诉讼中争;而这个机会的成本很低——听证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六十三条)。
听证范围:六类情形(第六十三条)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拟作出下列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 # | 情形 | 常见场景 |
|---|---|---|
| 1 | 较大数额罚款 | 企业被处大额罚款、罚款额与经营规模明显不成比例 |
| 2 | 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 货物、设备、运输工具被没收 |
| 3 |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 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经营许可 |
| 4 | 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 责令停产整治、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资格 |
| 5 | 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 兜底条款,视处罚种类与后果判断 |
| 6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其他专门法规定 |
听证程序的关键节点(第六十四条)
提出与组织听证的时间节点是固定的: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保密的外,听证公开举行。
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另外要注意《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五条:本法中的「二日」「三日」「五日」「七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五日、七日的起算和截止,必须按工作日算。
听证之后:决定必须依据听证笔录(第六十五条)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第五十七条则要求调查终结后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把两条连起来,如果听证中提出的反证在决定里没有得到任何回应,决定书理由部分又照抄听证前的拟定意见,笔录与决定之间的落差就是可以追问的程序问题。
逾期不缴:加处罚款怎么算(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
履行期限是明确的。《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的例外见后文)。
确有经济困难的,第六十六条留了空间: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这一条要用在期限内主动申请,而不是等逾期之后再补。
逾期不履行的,第七十二条规定了四类措施: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 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 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 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加处罚款设有封顶,这一点值得记住:加处的数额最多与罚款本数持平,不会无限累加。同时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但有两条缓释(第七十三条)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过这一条后面还有两句话,对当事人很实用:一是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暂缓执行;二是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边救济、边防执行」是符合预期的安排:本数可能仍需履行或另行申请停止执行,但复议诉讼期间不会叠加加处罚款。
当场收缴罚款的边界与票据(第六十八条至第七十一条)
当场收缴是有严格条件的。按第六十八条,依照第五十一条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只有两种情形可以当场收缴: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第六十九条补充了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的特殊安排:当事人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可以当场收缴。
关键的一条是第七十条: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第七十一条则规定了执法人员与机关的缴付期限(一般为二日内)。
所以当场缴纳时,先看票据。票据不合规,是可以依法拒缴的。
查封扣押财物被使用或者损毁,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处罚过程中财物被查封、扣押的情形并不少见。对此《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进一步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两条为财物受损后的主张提供了明确依据。
路径小结:从哪里开始、到哪一步结束
| 阶段 | 你要做的事 | 期限 | 依据 |
|---|---|---|---|
| 决定作出前 | 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符合情形时书面要求听证 | 听证须在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 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 决定送达后 | 选择复议或诉讼(当场处罚须先复议) | 复议六十日;直接诉讼六个月;经复议后十五日 |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
| 履行阶段 | 按期缴纳或申请延期、分期;对人身自由罚可申请暂缓执行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 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三条 |
| 财物受损 | 就查封扣押财物的使用或者损毁提出赔偿主张 | 结合具体行为主张 | 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 |
我们的立场与办理方式
我们只代理原告、申请人一方。
福建权诉律师事务所由主任叶林律师亲办;叶林律师2010年起执业,主要办理行政诉讼案件,为福建省律师协会认定的行政法专业律师,受聘为福建省司法厅备案审查专家库专家,经办过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与申诉、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以及国务院裁决等程序。
常见问题
什么处罚能要求听证?
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以及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听证权(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当事人不承担听证费用。
不缴罚款会怎样?加处罚款有上限吗?
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第七十二条);机关还可依法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划拨存款,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起诉了还用交罚款吗?
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十三条)。但有两点缓释: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可申请暂缓执行;且加处罚款的数额在复议、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当场缴的罚款,可以要票据吗?
必须给。《行政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当场收缴罚款必须出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不出具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當事人要同時看清兩件事:一是「現在還能不能改變處罰結果」,二是「如果不履行會有什麼後果」。前者對應陳述申辯、聽證與後續救濟,後者對應履行期限與強制執行。兩者的時間窗並不一致,很多損失就出在這個錯位上。
在福建,無論是市場監管、生態環境部門作出的罰款,還是徵地拆遷中伴生的責令限期拆除、違建認定,都按同一套規則處理——這套規則屬於行政訴訟(民告官)體系的組成部分。
陳述申辯與聽證是兩層權利,時點也不同
先理清時點。告知義務、陳述申辯權、聽證權,都發生在處罰決定作出之前;複議與訴訟,發生在決定送達之後。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第四十五條規定當事人有權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對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複核,成立的應當採納,且不得因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處罰。
第六十二條則把告知與聽取申辯定為決定的前置條件:未依法告知擬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或者拒絕聽取陳述、申辯的,不得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明確放棄的除外。
這三條連起來看,結論很清楚:放棄陳述申辯與聽證,等於放棄了在機關內部影響結果的機會,之後只能在複議、訴訟中爭;而這個機會的成本很低——聽證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第六十三條)。
聽證範圍:六類情形(第六十三條)
《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擬作出下列處罰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 # | 情形 | 常見場景 |
|---|---|---|
| 1 | 較大數額罰款 | 企業被處大額罰款、罰款額與經營規模明顯不成比例 |
| 2 | 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 | 貨物、設備、運輸工具被沒收 |
| 3 | 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 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經營許可 |
| 4 | 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 責令停產整治、責令關閉、限制從業資格 |
| 5 | 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 兜底條款,視處罰種類與後果判斷 |
| 6 |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 其他專門法規定 |
聽證程序的關鍵節點(第六十四條)
提出與組織聽證的時間節點是固定的: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五日內提出;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聽證的時間、地點。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依法保密的外,聽證公開舉行。
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交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對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另外要注意《行政處罰法》第八十五條:本法中的「二日」「三日」「五日」「七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五日、七日的起算和截止,必須按工作日算。
聽證之後:決定必須依據聽證筆錄(第六十五條)
《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決定。第五十七條則要求調查終結後由行政機關負責人審查決定,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把兩條連起來,如果聽證中提出的反證在決定裡沒有得到任何回應,決定書理由部分又照抄聽證前的擬定意見,筆錄與決定之間的落差就是可以追問的程序問題。
逾期不繳:加處罰款怎麼算(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
履行期限是明確的。《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作出罰款決定的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場收繳的例外見後文)。
確有經濟困難的,第六十六條留了空間: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准,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這一條要用在期限內主動申請,而不是等逾期之後再補。
逾期不履行的,第七十二條規定了四類措施:
- 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
- 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依法處理,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匯款劃撥抵繳罰款;
- 根據法律規定,採取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
- 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加處罰款設有封頂,這一點值得記住:加處的數額最多與罰款本數持平,不會無限累加。同時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批准延期、分期繳納罰款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自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罰款期限結束之日起計算。
複議訴訟期間不停止執行,但有兩條緩釋(第七十三條)
《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三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不過這一條後面還有兩句話,對當事人很實用:一是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機關提出暫緩執行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情形的應當暫緩執行;二是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加處罰款的數額在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予計算。
,「邊救濟、邊防執行」是符合預期的安排:本數可能仍需履行或另行申請停止執行,但複議訴訟期間不會疊加加處罰款。
當場收繳罰款的邊界與票據(第六十八條至第七十一條)
當場收繳是有嚴格條件的。按第六十八條,依照第五十一條當場作出處罰決定,只有兩種情形可以當場收繳:依法給予一百元以下罰款的;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第六十九條補充了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的特殊安排:當事人到指定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可以當場收繳。
關鍵的一條是第七十條: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專用票據;不出具統一制發的專用票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第七十一條則規定了執法人員與機關的繳付期限(一般為二日內)。
所以當場繳納時,先看票據。票據不合規,是可以依法拒繳的。
查封扣押財物被使用或者損毀,可以依法要求賠償
處罰過程中財物被查封、扣押的情形並不少見。對此《行政處罰法》第八十條規定:行政機關使用或者損毀查封、扣押的財物,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十一條進一步規定:行政機關違法實施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兩條為財物受損後的主張提供了明確依據。
路徑小結:從哪裡開始、到哪一步結束
| 階段 | 你要做的事 | 期限 | 依據 |
|---|---|---|---|
| 決定作出前 | 提交書面陳述申辯意見;符合情形時書面要求聽證 | 聽證須在告知後五日內提出 | 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 |
| 決定送達後 | 選擇複議或訴訟(當場處罰須先複議) | 複議六十日;直接訴訟六個月;經複議後十五日 | 行政複議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 |
| 履行階段 | 按期繳納或申請延期、分期;對人身自由罰可申請暫緩執行 | 收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 | 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三條 |
| 財物受損 | 就查封扣押財物的使用或者損毀提出賠償主張 | 結合具體行為主張 | 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 |
我們的立場與辦理方式
我們只代理原告、申請人一方。
福建權訴律師事務所由主任葉林律師親辦;葉林律師2010年起執業,主要辦理行政訴訟案件,為福建省律師協會認定的行政法專業律師,受聘為福建省司法廳備案審查專家庫專家,經辦過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與申訴、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複議、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訴訟,以及國務院裁決等程序。
常見問題
什麼處罰能要求聽證?
較大數額罰款,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以及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應當告知聽證權(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當事人不承擔聽證費用。
不繳罰款會怎樣?加處罰款有上限嗎?
到期不繳納罰款,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但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第七十二條);機關還可依法拍賣查封、扣押的財物、劃撥存款,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起訴了還用交罰款嗎?
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七十三條)。但有兩點緩釋: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可申請暫緩執行;且加處罰款的數額在複議、訴訟期間不予計算。
當場繳的罰款,可以要票據嗎?
必須給。《行政處罰法》第七十條規定,當場收繳罰款必須出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專用票據;不出具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本文所述为行政诉讼、征地拆迁等领域的一般性法律程序与适用介绍,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的处理方式、起诉期限与证据要求须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请勿仅凭本文自行处理。
閱讀提示本文所述為行政訴訟、徵地拆遷等領域的一般性法律程序與適用介紹,不構成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個案的處理方式、起訴期限與證據要求須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判斷,請勿僅憑本文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