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福建的征地拆迁、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当事人往往还面临实实在在的财产损失。确认违法只是第一步,要把损失变成看得见的赔偿款,还得单独走一套行政赔偿程序。在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案件中,我们只代理原告、申请人一方,站在受害人这一侧。

先看清前提:哪些损害能拿到行政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把赔偿的基础讲得很清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合法权益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及时履行赔偿义务。这里有两个限定词不能丢:一是「行使职权」,二是「本法规定的情形」。

侵犯人身权的赔偿情形是五项(第三条):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殴打、虐待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侵犯财产权的赔偿情形是四项(第四条):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征收、征用财产;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征地拆迁争议里最常落进第三项和第四项。

同时也要知道三种不赔的情形(第五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三项决定了有些「损失」再大也进不了赔偿范围,评估案件时要先做这一步筛查。

赔偿义务机关找谁:五个层次

告对人是赔偿程序的起点。《国家赔偿法》第七条分了五个层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职权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权力时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义务机关;作出行为的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为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撤销该义务机关的机关为义务机关。

共同义务机关的情形还有一项便利规定: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要求赔偿,该机关应当先予赔偿(第十条)。第十一条同时明确,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如果案件已经过复议,义务机关按第八条确定: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这一点实务中常被忽略——复议改变了结果、加重了损害,加重的部分要单独向复议机关主张。

两条路:单独提出,还是复议诉讼时一并提出

《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是整篇的核心: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这就是两条平行路径。

  • 一并提出:在复议申请书或者起诉状中把赔偿请求列进去。好处是程序合并、只算一套复议或诉讼时效(第三十九条第二句:一并提出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省时省力。征地拆迁案件里,强拆被诉请确认违法的同时把赔偿列上,是最常见的做法。
  • 单独提出:违法行为已经被确认(如强拆被判确认违法、处罚决定被撤销),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书。好处是程序独立、不必捆绑在撤销之诉里。

要注意这里的「先」字。《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一款同时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有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也就是说,机关并没有「赔不赔」的自由裁量,只有「怎么赔、赔多少」的裁量空间。这一点在与机关沟通时很有用。

单独提出:申请书怎么写、机关多久答复

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载明三项事项(第十二条):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则载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年、月、日。

书写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递交方式上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这两句是固定「机关何时收到」的关键证据,务必索要凭证。

期限节点是这样的(第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进行协商;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对决定不服或者期满未决:三个月内起诉

《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给了两种情形、同一个期限: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起诉。

也就是说,无论是「机关不理」还是「机关少赔、不赔」,出口都是三个月的起诉期限。实践中很多人只知道等,等到超过三个月才发现救济窗口已经关上。

两年时效:从知道侵权之日起算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同条第二款还有一句救济性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所以不是「过了两年就一定没救」,关键是能不能说清、并举证那段障碍期间。

赔什么、怎么算:优先返还与恢复原状

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规定在第四章。第三十二条先定了总原则: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对房屋、土地类案件,「恢复原状」在很多情形下比拿钱更符合当事人利益,值得在请求中明确提出。

具体标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第三十三条)。侵犯生命健康权的分三档(第三十四条):造成身体伤害的,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收入的每日赔偿金按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还应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支付生活费;造成死亡的,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精神损害方面,有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三十五条)。

侵犯财产权的处理分八项(第三十六条),其中与征拆最相关的是: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且不能恢复原状的按损害程度给付赔偿金;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所得价款,变卖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支付相应赔偿金;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赔偿;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直接损失赔偿。这里「直接损失」四个字就是举证的方向标。

钱从哪来、什么时候到账

拿到赔偿决定书或判决书不等于钱到账。第三十七条规定了支付链条: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这条链条把「机关拖延付款」变成了一件有明确期限的事。

还有一项对当事人很实际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第四十一条)。

举证:谁证明什么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明确了举证分配: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同时有一个倾斜性规定: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所以当事人的举证重点在损失侧:房屋价值的评估依据、屋内物品清单与购置凭证、装修投入、停产停业期间的经营凭证、搬迁与临时安置的实际支出、医疗票据等。请求数额能不能被支持,取决于这些材料能不能把「直接损失」具体化。

四个常见错误

  1. 只诉「确认违法」,忘了一并提赔偿。确认违法之诉的判决通常不直接判赔,赔偿请求要单独主张,或者事后另走程序,容易再吃一次期限。
  2. 赔偿义务机关找错。受委托的组织作出的行为,义务机关是委托的行政机关;复议加重损害的,加重部分要单独向复议机关主张(第八条)。
  3. 不索要收讫凭证。当面递交申请却没有任何收到证明,后面的「两个月」「三个月」都无从算起(第十二条)。
  4. 把「两年时效」当成全部期限问题。单独提出赔偿后,机关两个月期满未决,另有三个月的起诉期限(第十四条),这个更短的窗口更容易被错过。

我们的立场与办理方式

我们只代理原告、申请人一方。

福建权诉律师事务所由主任叶林律师亲办;叶林律师2010年起执业,主要办理行政诉讼案件,为福建省律师协会认定的行政法专业律师,受聘为福建省司法厅备案审查专家库专家,经办过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与申诉、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以及国务院裁决等程序。

立场提示:福建权诉律师事务所在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案件中,只代理原告、申请人一方,为行政相对人与利害关系人提供法律服务,办理福建全省征地拆迁、行政处罚争议与行政诉讼案件,主任叶林律师。

常见问题

强拆已经被判确认违法了,赔偿还要单独打一场官司吗?

不一定。依法可以在当初起诉确认违法时就把赔偿请求一并提出,由同一程序处理;如果当时没有一并提出,可以单独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书,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期满未决或者对赔偿数额、方式有异议的,可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的时效是多久?

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职权行为侵犯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时一并提出的,适用复议、诉讼的时效规定。如果在时效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无法行使请求权,时效中止,从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房子被违法拆了,能不能要求恢复原状?

可以提出。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但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是否恢复原状,要结合房屋是否仍在、原址是否具备重建条件、规划是否允许等因素判断,实务中通常在请求中同时列明恢复原状与相应的赔偿金额,由审理程序裁量。

请求赔偿要交钱吗?赔偿金要交税吗?

都不需要。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在福建的徵地拆遷、行政處罰案件中,行政行為被確認違法後,當事人往往還面臨實實在在的財產損失。確認違法只是第一步,要把損失變成看得見的賠償款,還得單獨走一套行政賠償程序。在行政訴訟與行政複議案件中,我們只代理原告、申請人一方,站在受害人這一側。

先看清前提:哪些損害能拿到行政賠償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把賠償的基礎講得很清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合法權益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及時履行賠償義務。這裡有兩個限定詞不能丟:一是「行使職權」,二是「本法規定的情形」。

侵犯人身權的賠償情形是五項(第三條):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人身自由;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毆打、虐待造成身體傷害或者死亡;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身體傷害或者死亡;造成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侵犯財產權的賠償情形是四項(第四條):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違法徵收、徵用財產;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徵地拆遷爭議裡最常落進第三項和第四項。

同時也要知道三種不賠的情形(第五條):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這三項決定了有些「損失」再大也進不了賠償範圍,評估案件時要先做這一步篩查。

賠償義務機關找誰:五個層次

告對人是賠償程序的起點。《國家賠償法》第七條分了五個層次: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義務機關;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職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職權的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權力時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義務機關;受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個人造成損害的,委託的行政機關為義務機關;作出行為的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機關為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撤銷該義務機關的機關為義務機關。

共同義務機關的情形還有一項便利規定:賠償請求人可以向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中的任何一個要求賠償,該機關應當先予賠償(第十條)。第十一條同時明確,根據受到的不同損害,可以同時提出數項賠償要求。

如果案件已經過複議,義務機關按第八條確定: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複議機關的複議決定加重損害的,複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這一點實務中常被忽略——複議改變了結果、加重了損害,加重的部分要單獨向複議機關主張。

兩條路:單獨提出,還是複議訴訟時一併提出

《國家賠償法》第九條第二款是整篇的核心: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這就是兩條平行路徑。

  • 一併提出:在複議申請書或者起訴狀中把賠償請求列進去。好處是程序合併、只算一套複議或訴訟時效(第三十九條第二句:一併提出的,適用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有關時效的規定),省時省力。徵地拆遷案件裡,強拆被訴請確認違法的同時把賠償列上,是最常見的做法。
  • 單獨提出:違法行為已經被確認(如強拆被判確認違法、處罰決定被撤銷),直接向賠償義務機關遞交賠償申請書。好處是程序獨立、不必捆綁在撤銷之訴裡。

要注意這裡的「先」字。《國家賠償法》第九條第一款同時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有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賠償——也就是說,機關並沒有「賠不賠」的自由裁量,只有「怎麼賠、賠多少」的裁量空間。這一點在與機關溝通時很有用。

單獨提出:申請書怎麼寫、機關多久答覆

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載明三項事項(第十二條):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組織則載明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申請的年、月、日。

書寫確實有困難的,可以委託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賠償請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應當說明與受害人的關係並提供相應證明。遞交方式上有一個容易被忽略的細節:當面遞交申請書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並註明收訖日期的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這兩句是固定「機關何時收到」的關鍵證據,務必索要憑證。

期限節點是這樣的(第十三條):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並可以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進行協商;決定賠償的,應當製作賠償決定書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並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對決定不服或者期滿未決:三個月內起訴

《國家賠償法》第十四條給了兩種情形、同一個期限: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起訴。

也就是說,無論是「機關不理」還是「機關少賠、不賠」,出口都是三個月的起訴期限。實踐中很多人只知道等,等到超過三個月才發現救濟窗口已經關上。

兩年時效:從知道侵權之日起算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九條: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賠償請求的,適用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有關時效的規定。

同條第二款還有一句救濟性的規定: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所以不是「過了兩年就一定沒救」,關鍵是能不能說清、並舉證那段障礙期間。

賠什麼、怎麼算:優先返還與恢復原狀

賠償方式和計算標準規定在第四章。第三十二條先定了總原則: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對房屋、土地類案件,「恢復原狀」在很多情形下比拿錢更符合當事人利益,值得在請求中明確提出。

具體標準: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第三十三條)。侵犯生命健康權的分三檔(第三十四條):造成身體傷害的,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收入的每日賠償金按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必要支出和繼續治療費用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按傷殘等級確定,最高不超過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還應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人支付生活費;造成死亡的,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人支付生活費。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

精神損害方面,有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第三十五條)。

侵犯財產權的處理分八項(第三十六條),其中與徵拆最相關的是: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且不能恢復原狀的按損害程度給付賠償金;財產已經拍賣或者變賣的給付所得價款,變賣價款明顯低於財產價值的應支付相應賠償金;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賠償;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直接損失賠償。這裡「直接損失」四個字就是舉證的方向標。

錢從哪來、什麼時候到賬

拿到賠償決定書或判決書不等於錢到賬。第三十七條規定了支付鏈條: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賠償請求人憑生效的判決書、複議決定書、賠償決定書或者調解書,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支付賠償金;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支付賠償金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依照預算管理權限向有關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支付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賠償金。這條鏈條把「機關拖延付款」變成了一件有明確期限的事。

還有一項對當事人很實際的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國家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複議機關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賠償請求人收取任何費用;對賠償請求人取得的賠償金不予徵稅(第四十一條)。

舉證:誰證明什麼

《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明確了舉證分配: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同時有一個傾斜性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採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期間,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賠償義務機關的行為與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關係,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提供證據。

所以當事人的舉證重點在損失側:房屋價值的評估依據、屋內物品清單與購置憑證、裝修投入、停產停業期間的經營憑證、搬遷與臨時安置的實際支出、醫療票據等。請求數額能不能被支持,取決於這些材料能不能把「直接損失」具體化。

四個常見錯誤

  1. 只訴「確認違法」,忘了一併提賠償。確認違法之訴的判決通常不直接判賠,賠償請求要單獨主張,或者事後另走程序,容易再喫一次期限。
  2. 賠償義務機關找錯。受委託的組織作出的行為,義務機關是委託的行政機關;複議加重損害的,加重部分要單獨向複議機關主張(第八條)。
  3. 不索要收訖憑證。當面遞交申請卻沒有任何收到證明,後面的「兩個月」「三個月」都無從算起(第十二條)。
  4. 把「兩年時效」當成全部期限問題。單獨提出賠償後,機關兩個月期滿未決,另有三個月的起訴期限(第十四條),這個更短的窗口更容易被錯過。

我們的立場與辦理方式

我們只代理原告、申請人一方。

福建權訴律師事務所由主任葉林律師親辦;葉林律師2010年起執業,主要辦理行政訴訟案件,為福建省律師協會認定的行政法專業律師,受聘為福建省司法廳備案審查專家庫專家,經辦過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與申訴、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複議、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訴訟,以及國務院裁決等程序。

立場提示:福建權訴律師事務所在行政訴訟與行政複議案件中,只代理原告、申請人一方,為行政相對人與利害關係人提供法律服務,辦理福建全省徵地拆遷、行政處罰爭議與行政訴訟案件,主任葉林律師親辦。

常見問題

強拆已經被判確認違法了,賠償還要單獨打一場官司嗎?

不一定。依法可以在當初起訴確認違法時就把賠償請求一併提出,由同一程序處理;如果當時沒有一併提出,可以單獨向賠償義務機關遞交賠償申請書,機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期滿未決或者對賠償數額、方式有異議的,可在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賠償的時效是多久?

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職權行為侵犯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在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時一併提出的,適用複議、訴訟的時效規定。如果在時效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無法行使請求權,時效中止,從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房子被違法拆了,能不能要求恢復原狀?

可以提出。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但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應當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是否恢復原狀,要結合房屋是否仍在、原址是否具備重建條件、規劃是否允許等因素判斷,實務中通常在請求中同時列明恢復原狀與相應的賠償金額,由審理程序裁量。

請求賠償要交錢嗎?賠償金要交稅嗎?

都不需要。賠償請求人要求國家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複議機關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賠償請求人收取任何費用;對賠償請求人取得的賠償金不予徵稅。

阅读提示

本文所述为行政诉讼、征地拆迁等领域的一般性法律程序与适用介绍,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的处理方式、起诉期限与证据要求须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请勿仅凭本文自行处理。

閱讀提示

本文所述為行政訴訟、徵地拆遷等領域的一般性法律程序與適用介紹,不構成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個案的處理方式、起訴期限與證據要求須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判斷,請勿僅憑本文自行處理。

遇到同类案件?先做一次专业评估

福建全省征地拆迁、行政处罚、房屋土地确权等行政案件,主任叶林律师亲办。

立即咨询 0591-83701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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