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福建的征地拆迁与行政执法中,被违法拘留、违法强拆、违法查封扣押,能不能要国家赔偿?答案不是靠感觉,而是靠条文。国家赔偿既不是「政府做错什么都赔」,也不是「赔不赔全看运气」——范围、免责、程序、标准都写在《国家赔偿法》里。在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案件中,我们只代理原告、申请人一方。

赔偿的基础:谁有资格、什么条件下能赔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第六条明确了赔偿请求人的范围: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这一条解决的是「谁去提」——房屋所有人过世后,由继承人主张;企业被注销后,由权利承受人主张。

侵犯人身权能赔的五项情形(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 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这一条的关键词是「违法」与「行使职权」。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造成的身体伤害,与个人下班后的纠纷,法律后果完全不同。

侵犯财产权能赔的四项情形(第四条)

同条逻辑,侵犯财产权的赔偿情形有四项: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征地拆迁争议最常落在第三项。

三类情形不赔(第五条)

《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评估一个案子能不能拿到赔偿,第一步就是把这一条过一遍:损害是不是行使职权造成的、有没有当事人自身行为的介入。这两问过不了,后面的程序再好也没有基础。

赔偿义务机关:五个层次加一条复议规则

告对人是起点。第七条分了五个层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权力时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义务机关;作出行为的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为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撤销该义务机关的机关为义务机关。

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还有一个便利规定(第十条):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要求赔偿,该机关应当先予赔偿。第十一条同时明确,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案件经过复议的,按第八条确定: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这一点在实务中经常被漏掉——复议改变了结果、扩大了损害,加重的那部分要单独向复议机关主张。

两条路:单独提出,还是复议诉讼时一并提出

第九条第二款是整套程序的枢纽: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 一并提出:在复议申请书或起诉状中把赔偿请求列进去。程序合并,时效按复议、诉讼的规定计算(第三十九条),是最省事的做法。征地拆迁案件中,诉请确认强拆违法的同时把赔偿列上,属于常见处理方式。
  • 单独提出:违法行为已经被确认(强拆被判确认违法、处罚被撤销),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书。程序独立,便于集中协商赔偿数额。

第九条第一款:赔偿义务机关有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这句话把「赔不赔」从裁量事项变成了法定义务,谈判时可以直接引用。

单独提出:申请书载明事项与机关的期限

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载明三项事项(第十二条):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年、月、日。

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义务机关记入笔录;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递交时有一个必须把握的动作:当面递交申请书的,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这份凭证决定了后面所有期限的起算点。

机关的处理期限(第十三条):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进行协商;决定赔偿的,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决定不予赔偿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对决定不服或者期满未决:三个月内起诉

第十四条给出两种情形、同一个期限: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或者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可以自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起诉。无论是「机关不理」还是「机关少赔、不赔」,出口都是三个月。

请求时效:两年,以及中止的空间

第三十九条: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同条第二款还留了一道口子: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关键在能不能说清并举证那段障碍期间。

赔什么、怎么算:从返还财产到直接损失

第三十二条先定总原则: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对房屋、土地类案件,「恢复原状」在很多情形下比拿钱更符合当事人利益,值得在请求中明确列出。

具体标准方面:侵犯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第三十三条)。侵犯生命健康权的分三档(第三十四条):造成身体伤害的,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收入的每日赔偿金按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必要支出与继续治疗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还应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支付生活费;造成死亡的,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并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致人精神损害方面,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三十五条)。

侵犯财产权的处理分八项(第三十六条),与征拆最相关的是: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且不能恢复原状的按损害程度给付赔偿金;财产已拍卖或变卖的给付所得价款,变卖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支付相应赔偿金;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赔偿;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直接损失赔偿。「直接损失」四个字就是举证的方向标。

举证、支付与不收费

举证责任(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同时有一处倾斜: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行为与该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由赔偿义务机关提供证据。

支付链条(第三十七条):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费用方面(第四十一条):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征地拆迁里的赔偿要点

违法强拆造成屋内合法财物损失、违法查封造成财产损坏,都可依法主张赔偿。举证要具体,把「直接损失」落到材料上:物品清单与购置凭证、照片与视频、装修投入、停产停业期间的经营凭证、搬迁与临时安置的实际支出、评估意见等。能证明损失与违法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才进入赔偿计算。反过来,只有一份笼统的「损失清单」而没有对应证据,主张很难被支持。

四个常见错误

  1. 只诉「确认违法」,忘了一并提赔偿。确认违法之诉通常不直接判赔,赔偿要单独主张,容易再吃一次期限。
  2. 义务机关找错。受委托的组织作出的行为,义务机关是委托的行政机关;复议加重损害的,加重部分要单独向复议机关主张(第七条、第八条)。
  3. 不索要收讫凭证。当面递交申请却没有任何收到证明,「两个月」「三个月」都无从算起(第十二条)。
  4. 把「两年时效」当成全部期限问题。单独提出赔偿后,机关两个月期满未决,另有三个月的起诉期限(第十四条),这个更短的窗口更容易被错过。

我们的立场与办理方式

我们只代理原告、申请人一方。

福建权诉律师事务所由主任叶林律师亲办;叶林律师2010年起执业,主要办理行政诉讼案件,为福建省律师协会认定的行政法专业律师,受聘为福建省司法厅备案审查专家库专家,经办过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与申诉、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以及国务院裁决等程序。

立场提示:福建权诉律师事务所在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案件中,只代理原告、申请人一方,为行政相对人与利害关系人提供法律服务,办理福建全省征地拆迁、行政处罚争议与行政诉讼案件,主任叶林律师。

常见问题

房子被违法拆了,能要国家赔偿吗?

要看是否落入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的财产权情形,最典型的是违法征收、征用财产,以及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同时要先排除第五条的三类不赔情形。请求上既可以主张支付赔偿金,也可以主张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强拆已经被判确认违法,赔偿还要另外打一场官司吗?

不一定。依法可以在最初起诉确认违法时就把赔偿请求一并提出,由同一程序处理;如果当时没有一并提出,可以单独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书,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期满未决或者对赔偿数额、方式有异议的,可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的时效是两年,从哪天开始算?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时一并提出的,适用复议、诉讼的时效规定。如果在时效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无法行使请求权,时效中止,从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违法查封导致停产停业,能赔哪些?

财产权的赔偿按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分项处理,其中包括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返还财产、财产损坏不能恢复原状的按损害程度给付赔偿金、变卖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支付相应赔偿金等;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停产停业期间的损失主张,要围绕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出具相应凭证。

在福建的徵地拆遷與行政執法中,被違法拘留、違法強拆、違法查封扣押,能不能要國家賠償?答案不是靠感覺,而是靠條文。國家賠償既不是「政府做錯什麼都賠」,也不是「賠不賠全看運氣」——範圍、免責、程序、標準都寫在《國家賠償法》裡。在行政訴訟與行政複議案件中,我們只代理原告、申請人一方。

賠償的基礎:誰有資格、什麼條件下能賠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第六條明確了賠償請求人的範圍: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受害的公民死亡的,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係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其權利承受人有權要求賠償。這一條解決的是「誰去提」——房屋所有人過世後,由繼承人主張;企業被註銷後,由權利承受人主張。

侵犯人身權能賠的五項情形(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 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 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 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 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這一條的關鍵詞是「違法」與「行使職權」。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造成的身體傷害,與個人下班後的糾紛,法律後果完全不同。

侵犯財產權能賠的四項情形(第四條)

同條邏輯,侵犯財產權的賠償情形有四項: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徵地拆遷爭議最常落在第三項。

三類情形不賠(第五條)

《國家賠償法》第五條: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評估一個案子能不能拿到賠償,第一步就是把這一條過一遍:損害是不是行使職權造成的、有沒有當事人自身行為的介入。這兩問過不了,後面的程序再好也沒有基礎。

賠償義務機關:五個層次加一條複議規則

告對人是起點。第七條分了五個層次: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義務機關;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職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權力時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義務機關;受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造成損害的,委託的行政機關為義務機關;作出行為的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機關為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撤銷該義務機關的機關為義務機關。

共同賠償義務機關還有一個便利規定(第十條):賠償請求人可以向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中的任何一個要求賠償,該機關應當先予賠償。第十一條同時明確,根據受到的不同損害,可以同時提出數項賠償要求。

案件經過複議的,按第八條確定: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複議機關的複議決定加重損害的,複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這一點在實務中經常被漏掉——複議改變了結果、擴大了損害,加重的那部分要單獨向複議機關主張。

兩條路:單獨提出,還是複議訴訟時一併提出

第九條第二款是整套程序的樞紐: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

  • 一併提出:在複議申請書或起訴狀中把賠償請求列進去。程序合併,時效按複議、訴訟的規定計算(第三十九條),是最省事的做法。徵地拆遷案件中,訴請確認強拆違法的同時把賠償列上,屬於常見處理方式。
  • 單獨提出:違法行為已經被確認(強拆被判確認違法、處罰被撤銷),直接向賠償義務機關遞交賠償申請書。程序獨立,便於集中協商賠償數額。

第九條第一款:賠償義務機關有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賠償。這句話把「賠不賠」從裁量事項變成了法定義務,談判時可以直接引用。

單獨提出:申請書載明事項與機關的期限

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載明三項事項(第十二條):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組織為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申請的年、月、日。

書寫確有困難的,可以委託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義務機關記入筆錄;賠償請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應當說明與受害人的關係並提供相應證明。遞交時有一個必須把握的動作:當面遞交申請書的,義務機關應當當場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並註明收訖日期的書面憑證;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或者五日內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這份憑證決定了後面所有期限的起算點。

機關的處理期限(第十三條):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並可以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進行協商;決定賠償的,製作賠償決定書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決定不予賠償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並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對決定不服或者期滿未決:三個月內起訴

第十四條給出兩種情形、同一個期限: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或者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可以自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起訴。無論是「機關不理」還是「機關少賠、不賠」,出口都是三個月。

請求時效:兩年,以及中止的空間

第三十九條: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賠償請求的,適用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有關時效的規定。

同條第二款還留了一道口子: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關鍵在能不能說清並舉證那段障礙期間。

賠什麼、怎麼算:從返還財產到直接損失

第三十二條先定總原則: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對房屋、土地類案件,「恢復原狀」在很多情形下比拿錢更符合當事人利益,值得在請求中明確列出。

具體標準方面:侵犯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第三十三條)。侵犯生命健康權的分三檔(第三十四條):造成身體傷害的,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收入的每日賠償金按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必要支出與繼續治療費用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按傷殘等級確定,最高不超過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還應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人支付生活費;造成死亡的,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並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人支付生活費。生活費標準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

致人精神損害方面,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第三十五條)。

侵犯財產權的處理分八項(第三十六條),與徵拆最相關的是: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且不能恢復原狀的按損害程度給付賠償金;財產已拍賣或變賣的給付所得價款,變賣價款明顯低於財產價值的應支付相應賠償金;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賠償;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直接損失賠償。「直接損失」四個字就是舉證的方向標。

舉證、支付與不收費

舉證責任(第十五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同時有一處傾斜:義務機關採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期間,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行為與該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關係,由賠償義務機關提供證據。

支付鏈條(第三十七條):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賠償請求人憑生效的判決書、複議決定書、賠償決定書或者調解書,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支付賠償金;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依預算管理權限向有關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支付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賠償金。

費用方面(第四十一條):賠償請求人要求國家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複議機關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賠償請求人收取任何費用;對賠償請求人取得的賠償金不予徵稅。

徵地拆遷裡的賠償要點

違法強拆造成屋內合法財物損失、違法查封造成財產損壞,都可依法主張賠償。舉證要具體,把「直接損失」落到材料上:物品清單與購置憑證、照片與視頻、裝修投入、停產停業期間的經營憑證、搬遷與臨時安置的實際支出、評估意見等。能證明損失與違法行政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的,才進入賠償計算。反過來,只有一份籠統的「損失清單」而沒有對應證據,主張很難被支持。

四個常見錯誤

  1. 只訴「確認違法」,忘了一併提賠償。確認違法之訴通常不直接判賠,賠償要單獨主張,容易再喫一次期限。
  2. 義務機關找錯。受委託的組織作出的行為,義務機關是委託的行政機關;複議加重損害的,加重部分要單獨向複議機關主張(第七條、第八條)。
  3. 不索要收訖憑證。當面遞交申請卻沒有任何收到證明,「兩個月」「三個月」都無從算起(第十二條)。
  4. 把「兩年時效」當成全部期限問題。單獨提出賠償後,機關兩個月期滿未決,另有三個月的起訴期限(第十四條),這個更短的窗口更容易被錯過。

我們的立場與辦理方式

我們只代理原告、申請人一方。

福建權訴律師事務所由主任葉林律師親辦;葉林律師2010年起執業,主要辦理行政訴訟案件,為福建省律師協會認定的行政法專業律師,受聘為福建省司法廳備案審查專家庫專家,經辦過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與申訴、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複議、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訴訟,以及國務院裁決等程序。

立場提示:福建權訴律師事務所在行政訴訟與行政複議案件中,只代理原告、申請人一方,為行政相對人與利害關係人提供法律服務,辦理福建全省徵地拆遷、行政處罰爭議與行政訴訟案件,主任葉林律師親辦。

常見問題

房子被違法拆了,能要國家賠償嗎?

要看是否落入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的財產權情形,最典型的是違法徵收、徵用財產,以及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同時要先排除第五條的三類不賠情形。請求上既可以主張支付賠償金,也可以主張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強拆已經被判確認違法,賠償還要另外打一場官司嗎?

不一定。依法可以在最初起訴確認違法時就把賠償請求一併提出,由同一程序處理;如果當時沒有一併提出,可以單獨向賠償義務機關遞交賠償申請書,機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期滿未決或者對賠償數額、方式有異議的,可在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賠償的時效是兩年,從哪天開始算?

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在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時一併提出的,適用複議、訴訟的時效規定。如果在時效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無法行使請求權,時效中止,從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違法查封導致停產停業,能賠哪些?

財產權的賠償按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分項處理,其中包括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返還財產、財產損壞不能恢復原狀的按損害程度給付賠償金、變賣價款明顯低於財產價值的支付相應賠償金等;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直接損失給予賠償。停產停業期間的損失主張,要圍繞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出具相應憑證。

阅读提示

本文所述为行政诉讼、征地拆迁等领域的一般性法律程序与适用介绍,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的处理方式、起诉期限与证据要求须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请勿仅凭本文自行处理。

閱讀提示

本文所述為行政訴訟、徵地拆遷等領域的一般性法律程序與適用介紹,不構成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個案的處理方式、起訴期限與證據要求須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判斷,請勿僅憑本文自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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